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境外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租金支出: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交款通知書;
(2)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
(3)醫療和學習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上述單筆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當地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用自有外匯購買或匯出所需外匯,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和因經濟利益習慣性居住在境內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回國投資的,涉及的外匯收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回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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