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逃避個人存款實名制問題
(壹)“私款公存”
“私款公存”是通俗的說法,其實際意義是指將個人存款存入單位的結算賬戶。根據我國《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可以開立單位結算賬戶的主體有:機關、團體、公司、事業單位、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這裏的“單位”不僅僅是“對公”單位,還包括私營公司、獨資企業等,所以,“私款公存”的說法並不確切。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都是特殊形式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的存款都應是個人存款,都是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的對象範疇。因此,建議在對《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度規定》法律解釋中,將個人存款的範圍解釋為:個人儲蓄存款、獨資企業存款、合夥企業存款、個體工商戶存款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存款。並建議修改《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開立結算賬戶時,除出示營業執照外,還必須向銀行出示獨資企業為主、合夥企業合夥人、個體工商戶經營業主的身份證明,其開立的結算戶應同時顯示經濟實體商號、名稱和業主或合夥人的名字,以使“個人存款實名制”真正全面落到實處。
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業主、合夥企業合夥人將自己的儲蓄存款轉移至其所有的企業或商號賬戶名下,盡管表面看是從“私人賬戶”(儲蓄賬戶)轉至“單位結算戶”,而實際上屬於個人理財行為,不屬於“私款公存”。真正的“私款公存”是個人存款轉至公司、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法律人格與自然人人格完全分離的單位或其分支機構的賬戶。
“私款公存”是征收個人儲蓄存款利息稅和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之後出現的壹種新現象。壹些單位賬戶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資金存入單位賬戶,壹方面逃避利息稅,另壹方面又逃避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更深層的原因不排除是為了掩蓋個人不法收入。
(二)把個人資金轉換為其他可以隱名的資產
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主要目的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為達到這壹目的,個人存款實名制不應是壹個孤立的制度。壹個自然人的資產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存款,也可以是股票、債券、房地產、汽車等大件消費品、其他固定資產等等。僅實行存款實名制,其他資產項目若有不實行實名制的,有關個人則可將存款轉換成其他不需實名制的資產形式,使存款實名制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個人信用制度也無從談起。所以筆者建議要實行全面的個人資產實名制,嚴禁用他人的身份證件開戶炒股,發行債券要實行記名制,不再發行無記名債券,個人存款、股票、債券、房產等大額資產都要成為個人信用信息,進入個人信用檔案數據庫,這樣個人信用檔案才可更完整,個人信用體系才可能真正建立。
(三)個人資金非法匯到境外
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直接打擊了不法收入和逃稅行為。貪汙、受賄、走私、偷盜等攫取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和為了逃稅的不法分子為了轉移罪證、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稅收,將不法收入或逃稅資金套成外匯,匯到境外。針對這種現象,壹方面要嚴厲打擊外匯黑市交易,使逃避實名制資金難以兌成外匯;另壹方面,要加強外匯管制,認真執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行銀行、海關、外匯管理局聯網,嚴防以假進口為名或以進口為幌子,以明顯高於國際市場價格進口將外匯資金匯到境外;嚴防攜款外逃;嚴防以其他方式非法將資金匯出國境。
(四)現金存放銀行保管箱
保管箱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的壹項新興業務。從實踐上看,保管箱業務中銀行與客戶之間保管箱合同名稱雖含“保管”兩字,但實際是租賃合同,銀行將保管箱租給客戶,客戶存取自便,銀行按照保管箱的容量收取租金,銀行的重要義務是保證保管箱的安全。雖然目前各商業銀行都開展了這項業務,但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幾乎還是空白。從實踐中保管箱合同的租賃合同性質看,保管箱業務無疑很容易成為逃避存款實名制的避風港,進壹步說也不排除成為藏匿毒品、兇器、罪證、贓物的樂園。所以目前我國保管箱業務還完全是壹種純粹民間業務,公權介入很少,公法未對其加以規範:目前狀況下,保管箱業務的存在價值在於保密和安全,它通過技術性的手段,使客戶本身掌握著保管箱的開啟,銀行只知道何人租了保險箱,對存放物品並不知曉,特殊情況下也難以用常規方式打開保險箱。
針對保管箱業務目前存在的弊端,應制定法規規範保管箱業務。第壹,因為保管箱內可存放有效資產,所以客戶租用保管必須用“實名”,銀行應盡對客戶身份確認的義務,杜絕用客戶化名憑密碼和鑰匙確認身份,即應實行“保管箱實名制”。第二,客戶在保管箱中存放物品必須向銀行申報,保管箱合同中應加入格式條款禁止客戶在保管箱中存放贓物、管制刀具、手槍等非法物品。銀行當面清點保管物品,並與客戶申報對照確認壹致後存入保管箱。第三,為了保護社會公益,應予壹定範圍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對保管箱查詢和查封的權力,這個範圍應等於或小於有關機關查詢和查封個人存款賬戶的範圍。同時也應明確銀行嚴格的保密義務。
如此以來,在利率大於零的情況下保管箱中存放現金的情況將很少出現,而保管箱合同的性質也將由租賃合同變成了特殊的保管合同。
(五)其他方面
逃避個人存款實名制的其他方法主要有以家人、親戚、朋友的名義存款、存放家中或藏匿於地下或其他隱蔽地方。以他人名義存款,若為大額非法資金,被用名者亦有所顧及,因為他們之間的非常關系,涉案時也容易成為調查對象,從而自然會抑制這種逃避個人存款實名制的方法;若為合法資金,則以他人名義存入銀行可視為贈予,亦為合法行為,不為逃避個人存款實名制行為。將現金存放家中,實踐上壹般在家中置放保險櫃,將現金放入保險櫃中,現金發揮其貯藏功能,貯藏人要承擔被盜的風險;若資金為非法收入,貯藏人將贓款存放家中,如果涉嫌犯罪被搜查住宅,容易暴露罪行,這樣對大額現金存放家中逃避存款實名制也是壹種抑制。至於藏錢於地下或其他隱蔽地方,是壹種古老原始的方法,隱藏人要面臨錢被別人發現拿走的風險以及現金被腐蝕、浸泡、鼠咬等意外風險,壹般不為現代人所用。所以,以上三種逃避存款實名制的方法無需法律調整予以控制,其自身特點起到天然的抑制作用。
二、金融機構保密問題
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後,銀行掌握了個人的存款狀況,進而個人信用管理機構也將掌握這些信息,不管目前還是以後,個人存款保密問題將壹直成為壹般公眾關註的熱點,能否妥善解決保密問題,將是決定廣大公民是否支持個人存款實名制的關鍵。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補充通知都對金融機構對個人存款的保密工作作了重要規定,《儲蓄管理條件》和《商業銀行法》都把“為儲戶保密”予以明確,但這些規定都側重於“實體”,建議制定具體的程序法規,確保金融機構保密落到實處,消除存款人後顧之憂。
三、金融機構執行問題
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對金融機構來說是多添了壹道手續,同時,部分隱名存款可能因采用了實名制而退出金融機構;另外壹些本在隱名情況下要存入金融機構的個人資金,在實名情況下可能就另辟新徑。從經濟角度來說,直接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存款,對金融機構是不利的。所以不排除部分金融機構消極執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的可能。
從有關信息看,大部分國有專業銀行、股份制銀行等都能自覺按《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執行,但壹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多攬存款,采取變通方式,存款人采用假姓名、假身份證號碼存款,這些從表面看來,金融機構履行了實名制核實身份義務,手續齊全,而實際上是編造的假身份。
四、技術上的問題
要真正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就要解決以下技術上的問題:壹是金融機構聯網問題。實行個人賬戶實名制的真正目的是了解個人財產狀況,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如果金融機構存款信息相互隔離,則壹個自然人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不同地方的金融機構存款,雖然都實行實名,但難以了解該自然人的全面存款資產狀況。所以,金融機構聯網是勢在必行,而這個網絡還要與個人信用管理機構聯網,只有這樣,才能為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存款狀況。二是個人異地取款問題。目前個人異地取款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異地取款是利用銀行的結算網絡,由在外地的自然人的家屬或朋友在本地存款,外地的自然人在當地取款。壹般情況下,自然人在外地要攜帶身份證件,在本地的親屬朋友在存款實名制下不能在本地為其存款供其在外地取用,這是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後新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