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扣繳義務人。
《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外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2)計算扣繳稅額。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十五)項規定,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3)抵扣進行稅額。
《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相關知識 對外付匯辦理流程如下:
(1)合同備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在國稅局網站辦理合同備案。
(2)扣繳稅款,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稅款,其中:企業所得稅為網上扣繳,增值稅需要在辦稅服務廳現場扣繳。取得代扣代繳完稅憑證,其進項稅額按規定抵扣。
(3)對外支付備案,依據《國家稅務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4)後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後續報告。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免稅、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免稅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在外支付稅務備案後15日內提交後續報告時,同時將《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報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