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只能用於外匯存取,不能進行轉賬 ;個人外匯管理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壹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但由於成本不同,現鈔和現匯仍執行兩種不同的匯率,進行獨立核算;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
擴展資料: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
第壹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百度百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