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非法經營 行為“情節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 違法所得 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和國 刑法 》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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