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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在福州市馬尾青洲設立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面積四點四平方公裏。第三條 設立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四條 開發區以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知識、興辦技術密集型、生產型、出口創匯型的工業項目為主。開發區可設立對外貿易企業,按國家規定,自主經營開發區本身的進出口貿易。第五條 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及其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簡稱客商)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產品出口、先進技術的生產刑企業和科研機構。

客商投資可以采取與我方合資經營、合作經營、 獨資經營及我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六條 鼓勵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在開發區與客商合資、合作或與開發區聯合興辦產品出口、先進技術的生產型企業和科研機構。第七條 開發區的公用基礎設施由開發區管委會興建,鼓勵客商或國內企業事業單位與開發區的企業合資、合作興建。第八條 客商在開發區內的企業自主權、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第九條 開發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開發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2.制定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3.統籌安排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按規定審核、審批;

4.管理開發區內的土地,辦理土地核配;

5.管理開發區的公用基礎設施,制定收費標準;

6.管理、監督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7.管理開發區的財政收支;

8.檢查、監督設在開發區內市屬分支機構的有關工作;

9.協調設在開發區內非市屬分支機構的有關工作;

10.對開發區內的企業實行勞動行政管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11.管理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治汙染;

12.興辦開發區的公益事業;

13.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

14.處理開發區的壹般經濟涉外事務;

15.為客商投資提供咨詢和服務;

16.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 由福州市審批的開發區內客商投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批復。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稅務、金融、外匯、工商行政管理、海關、商品檢驗、環境保護等業務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其設在開發區內的辦事機構依法管理。第三章 優惠待遇第十三條 生產型的客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福州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客商投資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先進技術企業,可再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十五條 客商將從企業所得的利潤匯往中國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第十六條 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經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免征所得稅。第十七條 客商將從企業所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為期五年以上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全部退還其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但經營期不滿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管理機構和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或者產品稅、增值稅)。

客商投資企業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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