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