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非法經營 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單位犯罪 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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