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重點支持大型骨幹企業生產需要,對生產名牌優質產品的企業給予優惠。
二、根據出口實績,對出口創匯較多的企業實行進口獎勵。
3.優先保證科研、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進口配額。
四、軍隊、武警和公安部門的特殊需要,應酌情安排。
5.適當考慮國內市場需求,根據市場供求做出安排。
六、部分進口配額試行招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外經貿部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進口配額計劃,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年度生產安排和市場需求,結合上壹年度進口配額的實際執行情況,按行政隸屬關系分批向各地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下達進口配額。第十條各地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根據外經貿部確定的分配原則和條件分配進口配額。第四章進口配額的辦理程序第十壹條進口商應當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壹式兩份,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包括進口配額的用途、進口項目可行性報告等)。),並按行政隸屬關系向主管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提交進口配額證明。由部門自用和國家安排進口的,由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出口司申報申領進口配額證。外經貿部下達到各地區的進口配額,進口商應向該地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口配額證明。第十二條進口配額證明壹式五份。第壹聯(暗紅色帶防偽背景)為申請進口許可證的憑證;第二聯(白底紅色)為外貿公司訂單憑證;第三聯(藍色帶防偽背景)為通關憑證;第四條(白底綠色)用於辦理外匯支付憑證;第五聯(白底黑字)由發證機關存檔。第十三條進口商憑外經貿部機電產品進出口司和各地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授權的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外貿公司以進口配額為憑證下單;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憑進口配額證明提供外匯;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貨物。第十四條進口配額產品每套零部件價格合計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60%以上的,視為構成整機特性,按照本細則辦理。第五章進口配額的調整、管理和檢查第十五條外經貿部根據進口單位配額使用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並實行動態管理。對於配額利用率高的,可以適當增加進口配額,否則減少。如進口商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原因不能進口,應主動將進口配額退回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由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本地區進行調整,或由外經貿部對退回的配額進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