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產又稱計劃破產,是指納入國家破產兼並計劃並享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相應優惠政策的國有企業破產。
從1994開始,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企業三年脫困,“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開始,政策性破產應運而生。
政策性破產有壹個演變過程。1994,10 10月25日,國務院《關於若幹城市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規定,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18城市國有企業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首先用於安置。
1997年3月2日,國務院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將試點城市由18擴大到11。不足部分也應由企業的其他財產支付。
1999 4月16日,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1999國有企業兼並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企改301號)規定,1999中所列各項,以上兩個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都適用。2000年,國家領導小組在《關於2000年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工作意見的通知》([2000]15號)中規定,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兼並破產關閉項目,無論是否在試點城市,均執行國務院規定的相關政策。
至此,政策性破產突破了試點城市的範圍,取消了試點城市的規定,並以納入國家破產計劃為標誌。凡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再就業工作計劃》並經國務院批準的,均可申請國務院特殊政策進行政策性破產,並享受以破產企業財產優先安置職工的優惠政策。
困難國有企業通過政策性破產順利退出市場,優化了國有企業結構。政策性破產可以說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解決國有企業退出市場問題的壹次成功的制度創新。隨著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國有企業停止實施政策性破產,全面依法實施破產。
所謂政策性破產,本質上更接近行政關閉程序,只是以破產法的名義進行,利用破產法中“破產程序結束後,未清償的債權不予清償”的規定,免除被關閉企業的債務責任。它是計劃經濟殘余影響的產物,與市場經濟下的破產制度很難找到相似之處。政策性破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它不符合破產法的立法目的
破產法的立法目的是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政策性破產強調的是解決政府在國有企業中面臨的困難,解決失業職工的救濟安置問題,維護社會穩定。這兩者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破產的取消,並不意味著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不受保護。相反,新破產法對員工的勞動債權給予了比現行立法更充分的保護。但是,破產和社會救濟畢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同的原則。失業職工救濟制度不是破產法的壹部分,屬於社會保障法的調整範圍,所以不能在破產法中規定。破產法不具有解決社會救濟問題的功能,強制其承擔的結果必然導致失業職工的救濟安置與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侵蝕,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違反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
第壹,國務院兩個通知規定,出售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所得的價款,即使已經設定抵押權和其他擔保物權,也應當優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不得向抵押權人清償。這是違背擔保法的,不僅存在行政法規越權的問題,而且會使債權人沒有辦法保證自己債權的安全,對市場經濟秩序產生危險的破壞作用。
第二,國務院兩個通知規定,職工安置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中支付,但沒有區分土地使用權是通過無償轉讓還是有償轉讓獲得,也沒有區分屬於國家財政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和屬於企業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這是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可以轉讓,在繳納出讓金後,以抵押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所得的部分,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
第三,政策性破產拋棄了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執行《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現已廢止)和現行有效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安置費用全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是不適當的。失業職工的大部分安置費用應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這種做法也不利於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違反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壹是政策性破產只適用於國務院確定範圍內的部分國有企業,其他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不能享受優惠政策。職工安置費用只能通過地方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來解決。這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造成了不同國企職工之間、國企職工與其他企業職工之間因行政幹預而享受破產救濟的人為不平等。由於這種不平等沒有任何理由或法理依據,實踐中各地普遍存在濫用優惠政策的現象,屢禁不止。
其次,政策性破產也有悖於市場經濟體制、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做的承諾和對外經貿交往的需要。例如,歐盟理事會第905/98號理事會條例第2號規定,給予壹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之壹是“企業應受破產法和財產法的約束和保護”。政策破產只是給反對中國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人提供了理由。最近有報紙報道,根據今年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初步評估報告,歐盟不會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原因之壹是中國的破產法和其他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有人強調,是否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是壹個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或技術問題。在我看來,這裏確實有政治因素,但如果拋開盲目的愛國主義情結,我們不僅會被政治問題所蒙蔽,還必須承認,至少中國在破產法上確實存在非市場經濟運行的問題,政策性破產就是最突出的表現。無論中國新破產法在其他方面如何變化,只要允許政策性破產存在壹天,中國破產法就不是完整的市場經濟模式。
綜上所述,政策性破產實際上是政府解決國有企業虧損、安置失業職工、調整產業結構、減輕政府負擔的壹種廉價方式,其指導思想不是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債務的公平清償,而只是把破產作為政府通過行政幹預解決國有企業虧損、調整產業結構、減輕政府負擔的壹種“債權人買單”方式,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