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由申請人選擇,向該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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