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過程中存在委托加工壹般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物料。
乙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和壹些加工輔料。當發行人與同壹主體同時存在采購和銷售業務時,應根據業務合同的屬性類別和主要條款、原材料存儲損耗和價格波動的風險承擔、最終產品完整的銷售定價權、最終產品對應賬戶的信用風險承擔、原材料加工的復雜程度等判斷該業務是獨立購銷業務還是委托加工或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的,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委托加工的主要合同條款、具體內容及必要性,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受托方支付成本的情形;委托加工方的基本情況、與發行人的合作歷史以及與發行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發行人委托加工產品質量控制的具體措施及公司與委托加工方產品質量責任分擔的具體安排;結合委托加工產品產量的比例,定量分析委托加工價格的變動情況及其對發行人報告期經營的影響。
(二)網上銷售的,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結合客戶名稱、收貨地址、購買數量、消費次數、消費金額、貨款等數據、指標和證明材料等實際情況,檢查網上銷售收入的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存在通過開票虛增收入的情況,收入的真實性,說明核實方法, 采用的程序和核查結果或結論,並說明發行人報告期網上銷售收入的真實性和結論。
(3)采用經銷商模式的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充分核查分銷業務,並對經銷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實性發表明確意見。主要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采用經銷商模式的必要性,經銷商的具體經營模式,經銷商的主體資格和信用能力;
(2)報告期內發行人經銷商模式下的收入確認原則、費用負擔原則和對經銷商的補貼
返利情況,經銷商模式下的收入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3)發行人的經銷商銷售模式和比例與同行業可比公眾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及原因;
(4)與經銷商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發行人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6)對經銷商的信貸政策是否合理;
(7)結合交易商模型,檢查交易商和發行商的交易記錄及銀行運行記錄;
(8)經銷商的庫存、退貨和主要客戶,經銷商采購的產品能否實現終端客戶銷售。
(四)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的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應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關鍵條款、行業慣例、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最終客戶的銷售情況和收益情況,檢查特許經營相關業務的收入確認政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發行人加盟商頻繁啟動或退出的,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檢查發行人相關收入確認政策是否謹慎,部分不穩定加盟商的收入確認是否適當,並結合與相關加盟商的具體合作情況,說明發行人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發行人特許經營協議的主要內容和特許經營業務的操作流程進行核查,並對其合法性、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