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屬於中央垂直管理,地稅屬於省以下垂直管理。具體情況全國各地不壹樣,復議法不能壹壹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