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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需要30個人嗎?只有30多人構成犯罪?

壹、國家法律政策(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個人實施非法集資,集資對象超過30人,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自擔。保險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觀,警惕非法集資陷阱。2.非法集資的特點(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目前,民間投融資中介、P2P點對點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三、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1)領導案件。是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以保險產品、保險合同為幌子或者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主要手段有:不法分子編造保險理財產品,或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收益,或與消費者簽訂“理財協議”吸收資金;不法分子出具假保單,在自購收據或公司無效收據上加蓋私人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式案例。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和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介紹保險產品和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的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由保險公司信譽擔保,保本、高收益率;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質押保單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類金融產品。(3)剝削案件。是指非法機構利用保險公司的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非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關聯,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進行非法集資;偷換保額概念或者誇大保險責任,聲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者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以保險為名,以成立相互保險公司為名,吸引公眾投資,獲取高額投資回報,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為噱頭,以保險為名進行宣傳,涉嫌誘導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四、保險消費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識破保險的非法集資伎倆:(1)認清主體資質,看所購買產品的發行方是保險公司、銀行機構還是證券公司等。如果發現是保險公司,可以撥打相關機構的客服電話進行咨詢,或者登錄其官網查詢相關情況;(2)看清銷售人員的身份。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禁止銷售人員銷售基金、債券等非保險類理財產品。保險業務員向妳推銷非保險類理財產品,大多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為了獲得自己的利益,在糾紛產生後往往很難兌現。建議您在購買前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核實相關情況,以免上當受騙。(三)辨別產品真偽,看所銷售的產品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所銷售的產品是否有規範的合同文本和簽字,是否出具正規發票等付款憑證;註意收款賬戶,發行人和收款機構的賬戶要壹致。如果發現收款賬戶與簽訂合同的機構不壹致,特別是收款賬戶的戶名是銷售人員或其他個人,就要提高警惕,小心取款;(4)要理性對待收益,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冷靜分析銷售人員宣傳的“高收益”保險產品,自覺抵制各種誘惑,避免上當受騙。非法集資需要30個人嗎?看了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顯然是沒有必要的。而且,非法集資的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多了解法律,避免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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