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站沒有外貿經營權,所有進口事宜都要委托給主辦方。第七條申請從事本規定第二條管轄業務的部委主辦單位,應直接報外經貿部審批。
地方主辦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外經貿部審批。第八條申請從事本規定管轄的業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維修站申請書;
二。組織者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合同。第九條組織者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維修站的名稱和地址;
二、維修站的經營範圍;
第三,結算方式;
4.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動詞 (verb的縮寫)爭端解決條款;
六、合同的效力。第十條維修站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壹條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6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第十二條經批準的維修站,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批準證書。第十三條申請設立維修站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取得批準證書後30日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天內將副本報送外經貿部備案。第十四條維修站需要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持批準證書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設立的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規定接受海關監管。第十五條維修站應在開業前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向當地外匯管理分局申請開立外匯額度賬戶。
外商向維修站支付的開辦費、周轉金、服務費、傭金等外匯收入,應按國家規定在銀行結算。結匯後,維修站憑銀行結匯單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留匯手續。留成外匯應用於支付備品備件、技術人員出國培訓費、進口維修設備和工具。第十六條維修站應於每年第壹季度向外經貿部報告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第十七條設立維修站合同期滿後,應清理業務和債權債務,並向外經貿部提交清理報告。經批準後,維修站應予關閉,並向工商、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如需延期,應持經營報告復印件和原批準證書報外經貿部批準。經批準後,憑批準文件到工商、海關、外匯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第十八條未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擅自從事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業務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業務。第十九條維修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除其他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外經貿部將吊銷其批準證書。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 12/22《關於開展進口機電儀器維修、技術服務和零配件托運業務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