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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如何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壹)非金融企業法人實行逐壹登記制。擔保人應在擔保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並領取《對外擔保登記證》。擔保合同執行後,擔保文件自動失效,擔保人應將對外擔保登記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二)金融機構實行月度登記制度。每月後15日內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和《對外擔保反饋表》,並將上月擔保情況上報所在地外匯局。

擔保人履行對外擔保義務

,須經當地外匯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局批準辦理對外擔保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還應將履約批復抄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擔保人在辦理履行對外擔保審批手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申請報告。

(2)外匯局對擔保人出具本次對外擔保的批文原件。

(3)外匯局核發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和《對外擔保登記表》。

(4)對外擔保合同復印件。

(5)債權人要求履約擔保的通知。

(六)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

未向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擔保,對外履行時,外匯局不得批準其購匯和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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