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銀行應當將存款金額返還給女士,並主動承擔女士的損失。
於女士在銀行存了壹筆巨款後,提前壹天預約,需要的時候就可以把錢取回來,但第二天的取款卻因為各種原因被拖延。於是於女士報了警。警方很快追查到了原因,因為銀行職員孫謀指示出納員不要向於女士支付現金,而是將錢存入其他賬戶。
於女士把錢存進了銀行。銀行職員偷錢是銀行的內部事務。銀行應該主動給於女士存款,承擔女性的損失。
二、承擔工作人員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
銀行職員孫不僅偷了余女士的巨款,因為他還是壹個有前科的人。2017,孫答應幫客戶宋做投資理財服務。宋分四次將人民幣3000萬元轉入孫某指定的賬戶,由孫某代為管理。此外,2065438+2008年8月22日,孫某聯系張某,稱幫其辦理積分兌換業務,讓其到銀行辦理。張某積分業務完成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竊取了張某的200萬元存款,並轉入其弟賬戶,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
大連女子於女士維權四年未果的原因是,她第壹次報警時,當地人民法院認為銀行職員孫涉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盜竊罪。屬於刑事案件定性之前,所以強制處理起訴婦女的民事案件。因孫不服訴訟結果,再次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再次拖延了大連於女士要求民事賠償的時間。而且二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發回重審需要程序和壹定的時間。所以,於女士的維權之路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