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儲蓄條例:
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掛牌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按開戶日公布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逾期支取定期儲蓄存款,超過原存期的,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擴展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立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儲蓄新品種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
(五)擅自停業或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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