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商務局申請備案,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將經營範圍變更為區縣工商局,增加貨物、技術、代理進出口,同時在區縣公安局指定的地點申請報關專用章,當天領取;
3.在區縣所轄海關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
4.到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註冊,領取自理申報單位註冊證;向中國電子口岸申請聯合審批,獲得入網許可,購買ic卡、讀卡器和操作系統,成為中國電子口岸正式會員;
5、向省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賬戶開立、出口核銷備案,進出口備案需要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新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5)公司名稱和註冊地址說明書的英文翻譯;
(6)相關財務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運輸工具,不準出境或者入境;離開港口的人可能會被命令返回:
(壹)出境或者到達口岸時未經查驗許可擅自出境或者入境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攜帶不準出境或者入境的人員,需要檢查核實的;
(四)涉嫌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物品,需要檢查核實的;
(五)拒絕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立即放行有關運輸工具。
第五十七條
從事運輸工具出入境業務代理的單位,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備案。從事業務代理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