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其交易或者交易未遂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關的,無論涉及資金數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應對通過交易監控標準篩選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和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未報告為可疑交易的,應當記錄並分析排除的合理原因;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擴展數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相關要求:
1.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者指定內部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該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人未采取符合本法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客戶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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