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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信用卡經濟犯罪8萬起立案標準

以下關於惡意信用卡經濟犯罪8萬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9年6月65438+2月65438+6月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了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並界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壹是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超過壹定期限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由於“惡意透支”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這是本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本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從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能依法查處“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

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未還未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刑事責任:654.38+0萬元以上可判無期。

定量定性刑事責任

1萬~ 1萬元,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000 ~ 1000000元,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54.3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經濟犯罪的立案標準根據5438+08年6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個人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致使其親友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的;

——導致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30萬以上,將被起訴。

根據08年6月5438+0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並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其責任: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定,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壹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貸達到654.38+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5438+08年6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以欺騙手段取得,且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凡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資助恐怖活動將受到起訴。

根據5438+08年6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個人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立案追訴。

條例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資金、提供物資或者提供場所等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計劃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故意使用高達400英鎊的假幣將被起訴。

根據08年6月5438+0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額在四百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走私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枚以上的假幣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量在200枚以上的;制作貨幣圖案或者提供圖案給他人偽造貨幣的;偽造貨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08年6月5438+0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作為經濟犯罪的立案標準。

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個人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致使其親友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的;

——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30萬以上,將被起訴。

根據08年6月5438+0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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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影響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的構成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1.“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進行了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超過壹定期限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對“惡意透支”的數額進行了界定。“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將從輕處罰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使“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得到依法追究,同時發揮法律警示教育功能,最大限度減少刑事打擊。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七十七條相關規定:偽造信用卡屬於“情節嚴重”:

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偽造信用卡內存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

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偽造信用卡內存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654.38+0萬元以上的;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使用該地區其他人的信用卡;竊取、出售、分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2.惡意透支人民幣65438萬余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

持卡人拒絕返還的金額或尚未返還的金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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