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擴展數據
出口退稅的特點如下:
1.收入退還行為
依法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特定的稅收制度,不同於其他稅收制度。
2.調節功能的單壹性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意在使企業出口貨物以免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政策措施。與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救濟並存的其他稅制的雙向調節功能相比,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功能單壹的特點。
3.間接稅領域的國際慣例。
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各國的具體間接稅政策不同,但各國在間接稅體系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壹致的。
百度百科-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