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是壹個舶來品,是跨國公司或大型企業集團作為最高財務負責人給予它的稱號。財務總監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產物,賦予了現代企業制度顯著的特征。在企業中,財務總監有兩個基本職能:壹是為公司的經營戰略提供財務決策支持;二是代表業主實施財務監管。我國引入CFO制度,是對國有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的壹種“新療法”。
財務總監國內申請表格主要有三種:1。政府派出的,公務員編制,類似於特邀監察員;2.受董事會委托,相當於財務副總裁;3.總經理是直接任命的,跟財務經理壹樣。第二種更有優勢。因為第壹種與機構精簡相悖,有政企不分之嫌;三是不利於改變“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第二種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分權要求和監控原則。
與總會計師的區別
首先,它反映了兩種不同的制度。總會計師盛行於未改制的國有企業,而財務總監則多見於公司制企業;前者與“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同為國企傳統壹脈相承,打上了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後者與“董事會”和“總經理”壹起,體現了現代企業制度中兩權分離的要求,具有市場經濟體制的特征。
第二,組織關系不同。總會計師由廠長提名,主管部門審核,對廠長負責,體現經營者意誌;財務總監由董事會任命,董事會對其負責,不受總經理制約,體現所有者意誌。前者是財務總監,後者相當於公司副總裁,後者在組織中的地位比前者高。前者享受企業的工資福利待遇,後者的薪酬由董事會支付,與其工作績效考核掛鉤。
第三,工作內容不同。前者側重於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實現經營者任期內的經營目標;後者以財務專家的身份專註於公司經營戰略的可行性評估,負責制定公司財務評估標準並監督其完成,代表所有者利益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財務監控。
第四,對人員素質的要求不同。與前者相比,後者需要具備“專家”的特質,對企業發展更具前瞻性,能夠做出資產運營、融資投資等戰略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