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計算繳納的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再辦理退稅。對於已經計算的免、退稅額,生產企業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沖減和調整免、退稅額。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執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的企業,不是執行單壹退稅政策,而是執行免抵退稅政策。企業以實物投資購買設備及出口貨物退稅若幹問題的政策分析,來源:北京納稅人網,代理出口企業。
擴展數據: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
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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