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資料:
壹、如果想要投資理財建議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或者有國家認證的債券,相對來說風險會比較小。
二、銀行理財產品有以下構成要素:
1.發行者: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壹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壹般應該註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壹些。另外,壹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2.認購者:也就是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人。有些理財產品並不是面向所有公眾的,而是為有針對性的認購群體推出的。
3.期限: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壹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註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壹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4.價格和收益:價格是金融產品的核心要素。籌資者出售金融產品的目的是為了得到相當於產品價格的收入,投資人的投資額正好等於其購入的金融產品的價格。對理財產品而言,其價格就是相關的認購、管理等費用以及該筆投資的機會成本(可能是利息收益或其他投資收益)。投資人投資於該產品的目的就是獲得等於或高於該價格的收益。收益率表示的是該產品給投資人帶來的收入占投資額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資管理期結束之後,按照該產品的原定條款計算所得的收益率。
5.風險:在有效的金融市場上,風險和收益永遠是對等的,只有承擔了相應的風險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收益。在實際運行中,金融市場並不是總有效或者說不是時刻有效的。由於有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存在,市場上就可能存在低風險高收益、高風險低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資人應該詳細了解理財產品的風險結構狀況,從而對其做出判斷和評估,看其是否與所得的收益相匹配。
6.流動性:流動性指的是資產的變現能力,它與收益率是壹對矛盾,這也就是有些經濟學家將利息定義為“流動性的價格”的原因。在同等條件下,流動性越好,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資人需在二者之間作出權衡。
7.理財產品中嵌套的其他權利:理財產品,尤其是壹些結構性理財產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權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資人可提前贖回條款,可提前贖回是壹項權利(盡管不壹定是最好的選擇);銀行的可提前終止的權力則是有利於銀行的條款。
三、根據自己的實力和判斷,自由選擇。沒有任何壹個人能夠肯定投資是成功的。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