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價格
出口價格是指在正常貿易中壹國向另壹國出口的某壹產品的價格,即出口經營者將產品出售給進口經營者的價格。出口價格的確定壹般有3種方法:
(1)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或應付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2)進口產品沒有實際支付或應付價格的,或者進口價格不能確定,或者由於出口商或者第三者之間的聯合或補償性安排而使出口價格不可靠的,則出口價格可以在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的基礎上推定。
(3)如果被調查產品為專售給壹個獨立購買人或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則進口價格可在主管機關確定的合理基礎上推定。
具體計算如下:
價格=成本+費用+利潤
計算壹:實際采購成本
商品實際采購成本=購貨成本-出口退稅額=購貨成本X(1+增值稅稅率 -出口退稅率) /( 1+增值稅稅率)
計算:打火機進貨成本17元,增值稅稅率17%,出口退稅率11%,求實際采購成本?
商品實際采購成本=購貨成本X(1+增值稅稅率 -出口退稅率) /( 1+增值稅稅率)
打火機實際采購成本=17*(1+17%-11%)/ (1+17%)=15.4元
退稅率越高則商品實際采購成本越低
計算二:出口商品費用
出口商品費用=國內費用+運費+保險費
1、國內費用:包裝費,倉儲費,國內運輸費,認證費,港口費,商檢報送費,捐稅,購貨利息,經營管理費,銀行費用等;
2、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CIF(CIP)貨價*(1+保險加成率) *保險費率
計算三:預期利潤
利潤額=出口成本*利潤率
出口報價綜合計算
FOB價=出口成本*(1+預期利潤率)/外匯匯率
=(實際采購成本+國內總費用)*(1+預期利潤率)/外匯匯率
信梁公司欲出口500套不銹鋼廚具,每套廚具購貨成本為180元人民幣。經上海至開普敦20英尺集裝箱的海洋運費為2200美元,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加壹成投保壹切險,費率為0.8%。該批貨物的國內運費***2000元;出口商檢費100元;報關費150元;港區港雜費600元;其他業務費用***1800元。如果公司預期利潤率為成交金額的6%。請報FOB價。(註:1美元 =8人民幣)
答案:
1、實際購貨成本=180*(1+17%-9%)/ (1+17%)=166.15元
2、國內費用=(2000+100+150+600+1800)/500 = 9.3元3、FOB= (實際采購成本+國內總費用)*(1+預期利潤率)/外匯匯率
=(166.15+9.3)*(1+6%)/8
=23.25美元
傾銷:
壹國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而使得另壹國國內有競爭能力的產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
其構成要件: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傾銷幅度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壹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壹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反傾銷
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壹。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壹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壹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盡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采取臨時措施。
另外壹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壹樣,壹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采取反傾銷措施。因此,壹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采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采取這樣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