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承擔付款義務——銀行收取壹定的手續費。
2.這是因為在出票前,受票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出票人與受票人之間存在壹定的資金往來,或者受票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
3.因此,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準備,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應當表示意思表示。
4.付款人壹旦承兌,就成為承兌人,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和簽署票據,則不會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對收款人不負責任,只是違反了對出票人的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對其前任行使追索權。
5.註意事項:承兌匯票只適用於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即付的票據不需要提示承兌,所以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沒有必要接受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同壹人的匯票。
承兌匯票是指已被承兌的票據。即在交易活動中,賣方為了要求買方付款而簽發匯票,由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兌”字樣並簽名,以承認到期付款。付款人在承兌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由買方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
去銀行承兌,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申請理由,金額,期限,擔保方式。
2、商品購銷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並註明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方式。
3.申請之日前壹個月及上年末的財務報表。
4.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貸款證、法人身份證、稅務證都是復印件。
5.章程和驗資報告。
6.公章和財務章。
綜上所述,承兌匯票可以規避應收賬款風險,提高資金回籠速度。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後,增加應收票據,降低應收賬款壞賬風險,提高收款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壹條
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提示承兌的匯票。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回單。收據上應註明提示承兌匯票的日期,並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