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業務的特點:
1.受托方與被受托方應事先簽訂出口代理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經營貨物、代理範圍、貨物交接、儲運、費用負擔、手續費率、外匯劃轉、索賠結算、貨款結算及相關責任。
2.受委托企業代理辦理出口業務,不墊付商品資金,不承擔基本費用,不承擔出口銷售盈虧,只收取手續費。
3.受委托企業應按出口銷售發票金額和規定的手續費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作為代理出口業務的管理費用和收入。
4.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歸委托方所有。壹般由委托企業負責到當地稅務局開具出口退稅證明,委托方憑證明、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等單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