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規定也適用於在開發區投資的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和華僑。第三條鼓勵外商在開發區投資興辦旅遊、開發、房地產綜合開發、商業、娛樂和生產加工企業等第三產業。第四條開發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為外商及其投資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壹)申報設立進入開發區的投資項目,並隨批準的項目壹起完成相關企業設立的申報審批手續。
(二)根據項目需要和用地協議(合同),辦理規劃用地和建設項目的申請和審批手續,負責建設項目的拆遷安置。
(三)協助辦理銀行開戶、貸款、集資、調劑外匯、向有關海關和商檢部門申請審批等手續,以及其他有關的涉外事務。第五條土地使用政策
(壹)進入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轉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根據土地開發的不同程度按優惠價格收取。根據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綜合等用地五十年;四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在使用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使用期滿後,可以提前半年申請續費。
(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後,可以依法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
(四)中國合營者和中國合作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場地使用費由中國合營者和中國合作者分別支付;出租房屋發展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由出租方支付。場地使用費按各土地等級和地段的最低標準收取。第六條稅收政策
(壹)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3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經稅務機關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道路、能源、市政等用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5年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先進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已按規定減按15%稅率征稅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減按10%稅率征稅。
(三)外商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設在開發區的其他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滿十年的,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四年。其他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第壹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四)設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在開發區內經營其他企業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如果投資壹家從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的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
(五)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申請加速折舊或其他折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