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壹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壹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壹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壹,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壹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壹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壹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準。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壹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壹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於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有些發展中國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壹定比例要在壹定期限內存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壹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壹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壹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帶動該國出口貿易的增長,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松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