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境外發生 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費 用,如支出發生地所在 國合法憑據管理與中 國不同、不能提供發票 類憑證的,可以憑相關 合同或協議,付匯憑證 及對方簽收單等按規 定在稅前扣除。 依據《發票管理辦 法 》第三十三條 單位 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 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 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 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 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 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 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 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 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 憑證。
參考地方的規定: 《南通市地方稅務局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憑證管理試行辦法》
第七條 納稅人 支付給中國境外的單 位或個人傭金、技術服 務費等費用支出,不能 取得發票的,應當提供 合法合同、銀行外匯支 付憑證和境外單位或 個人出具的有關憑證 等。
第八條 對從中 國境外取得的有關發 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 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 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 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 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 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 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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