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套期項目
(壹)本準則第九條對被套期項目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庫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長期借款、預期商品銷售、預期商品購買、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等,如符合相關條件,均可作為被套期項目。
(二)對被套期項目的指定。企業通常將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等指定為被套期項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也可以整體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該組合中的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應當***同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例如,當被套期組合整體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10%時,該組合中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通常應限制在9%至11%的較小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