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零星業務的稅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業務的判定標準為個人從事應稅項目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7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綜上所述,小額零星費用僅指企業支付給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每天300-500元,月銷售額在5000-20000元以內的費用。
小額零星業務費用稅前扣除
1,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以收款憑證、內部憑證(或小額零星業務費用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人姓名、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