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資產證券化由審批改為備案是基於分權原則,不再需要逐壹審批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本質是申請業務資格後加快資產證券化業務。原有審批條件復雜,打開產品資產包審核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的流程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業務進度。
但從另壹個角度看,為了控制風險,現在改為備案制,各機構監管部門只檢查主辦機構的合規性。理論上,這需要合規機構有更好的風險意識。
總的來說,變審批為備案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必由之路。政策目的是好的,實施效果取決於合規金融機構的執行情況,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是否有效處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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