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依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另行發布),取得招標資格並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法人或社會中介組織。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依照招標文件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第二章 招標範圍第七條 強制實行國際招標的機電產品:
(壹)國家規定通過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具體目錄由外經貿部負責制定、調整並公布;
(二)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OECF)、日本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國外貸款)采購的機電產品;
(三)政府采購項下規定通過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四)其他貸款機構要求通過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第八條 自願委托國際招標的機電產品:
(壹)對國家管理的進口機電產品(如配額、特定產品等),若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采購,應由買方經相應進出口機構報外經貿部(申請函見附件壹)同意後,向招標機構辦理招標委托;
(二)實行進口自動登記的機電產品;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機電產品。第九條 除國外貸款項目,屬下列情況之壹者可不招標:
(壹)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出口信貸;
(二)對外不需支付外匯;
(三)供生產配套用零部件;
(四)舊機電產品;
(五)壹次進口金額少於10萬美元;
(六)其它不適於通過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第三章 招標文件第十條 由買方根據采購需要與招標機構或委托咨詢服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招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招標產品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
(四)合同條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標書;
(2)開標壹覽表;
(3)投標報價表;
(4)貨物說明壹覽表;
(5)規格偏離表;
(6)投標保證金格式;
(7)預付款保函格式;
(8)法人授權書格式;
(9)制造商授權函格式。第四章 招標程序第十壹條 買方須向具備機電產品招標資格的招標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協議,並提供招標保證金(使用國外貸款項目除外)。委托招標金額在200萬美元及以下的,其保證金為委托招標金額的2%;委托招標金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其超過200萬美元部分保證金不得超過委托招標金額的1%。第十二條 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技術、商務部分(包括對制造商的業績要求和評標依據),對其中重要條款要加註“*”號,若其中壹條不滿足將導致廢標。第十三條 評標依據除構成商務廢標條款外,還應包括:技術廢標的主要參數與偏差範圍;價格評估允許偏離範圍及其折價的計算方法。第十四條 買方將招標文件及設備采購清單、有關項目批復文件按《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報相應的進出口機構組織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進出口機構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於小型單臺設備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文件審核復函(見格式壹)通知買方及有關單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復函,應及時向買方說明理由和需要延長的時間。第十五條 未經相應進出口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定的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