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境外衍生品的交易風險,政府相關部門除了加強監管,應同時出臺相應的規定文件,對於那些已經造成巨額損失的企業負責人極其相關責任人要嚴厲處罰。如果不處罰,就會導致更多的企業冒風險去違規。
2.香港警方之所以對中信泰富大動幹戈,是因為懷疑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董事之間可能存在串謀欺詐。這就會因為信息的發布不及時而侵害不知情的中小投資者利益,香港證監部門介入調查中信泰富事件同樣也是基於這樣壹個切入點,由此可見,信息披露機制的嚴格執行,對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來說至關重要。
3.由於央企的特殊身份,在海外成熟市場可以接受比較嚴格地監管,在國內主板市場同樣需要采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對其進行監管。尤其涉及到央企的重大經營和重組事件時,監管部門和國資委要及時監督相關上市公司按要求及時發布公開信息。壹旦發現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時,要像香港市場壹樣對央企壹查到底,不留情面,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金融市場的逐步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將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因而,我國必須完善法規制度,使企業在投資衍生金融產品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能夠對高風險的投機業務實施必要的風險控制,以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