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兩方的出資方式有很多種,可以貨幣或者與貨幣等價的出資,並且外國投資者必須要用外匯進行出資。
壹、中外合資企業法的出資方式
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
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二)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二、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壹年的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8)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11)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12)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三、中外合資企業的項目
(壹)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國內競爭能力的;
4、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汙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後的;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的,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法律客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也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具備中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法人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4項: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成立的經濟組織;有與中外投資者的財產相獨立的自有資產;有經核定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並設立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對其生產經營行為而遭愛的虧損能以自己的資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可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僅是壹個經濟實體,而且還是壹個法律實體。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中國法律而設立,其章程登記地、營業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將其界定為“中國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意味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的國籍,據此,中國政府對之既可行使屬地管轄權,又可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就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怕有活動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營業活動均須服從中國法律的管轄,當然,作為中國的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受中國法律的保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各類民事活動的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關系,是國內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