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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騙購外匯罪既遂怎麽量刑

法律分析: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的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壹條 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1、有下列情形之壹,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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