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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壹條 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從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 抵押貸款的用途。可以用於流動資金,也可以用於納入計劃的國家資產投資。第三條 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六個月、壹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壹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四條 抵押外幣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元、聯邦德國馬克和英鎊五種。第五條 抵押貸款業務除經濟特區外, 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 抵押貸款的申請。申請抵押單位應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核準後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受托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填寫借款申請書。第七條 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單位提出的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應與受托行簽定《借款合同》。第八條 抵押貸款的收回。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托銀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到期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匯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本息的義務。第九條 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銀行對抵押單位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條 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與抵押單位付的抵押外匯,相互不計利息。第十壹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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