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和監督。
(二)審計和監督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計劃和決算,包括收入、成本費用、經營成果和其他基本經濟活動。
(三)審計監督固定資產管理、信貸計劃執行和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
(四)對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工和竣工進行審計監督。
(五)審核和監督外匯收支計劃和外匯管理。
(六)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和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本單位和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和合作項目的資金和財產的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
(八)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嚴重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
(九)貫徹國家審計法規和民航審計規則,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審計措施和方法,並報民航局備案;參與制定重要的財務措施和辦法。
(十)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七條審計機關的職能。
(壹)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各種憑證、帳目、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經濟合同和有關文件。
(二)為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事項,有權召開會議或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有權與當事人談話並向其發放調查問卷。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被審計項目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和壹切不正當的收支和嚴重的損失浪費,要責成及時糾正,限期改正。
(五)對阻撓、拒絕、損害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采取查封賬簿、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並要求有關部門追究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通報表揚和獎勵。
(七)對違反財經法紀,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權越級向上級審計機關、民航局審計局和審計署反映。第八條民航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事先征得上壹級審計機關的同意。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聘請審計專業技術人員。第九條民航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報復。對打擊報復者必須依法處理,觸犯刑律者必須依法懲處。第十條民航審計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清正廉潔,保守秘密,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全心全意為基層服務。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第十壹條對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民用航空審核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二條民用航空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等。,給國家或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依法懲處,對不適宜從事審計工作的,應予以撤換。第十三條審計工作的主要方式。
(1)服務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將財務收支計劃、會計報表和決算以及有關資料送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2)現場審核。
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三)委托審計機。
審計部門委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註冊的審計會計咨詢機構進行審計。
(4)其他審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