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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延期收匯核銷問題

1、未用於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遺失後,出口單位應當在壹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如因未及時掛失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違規行為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2、已用於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及補辦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後,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並在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3、已辦理核銷手續後遺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退稅情況證明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補辦申請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的,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處理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法規依據:

《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對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入網用戶進行資格審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正式運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系統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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