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境內居民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於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到期和行權。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後,境內居民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員工身份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4.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與境內VIE公司(在VIE架構內)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
5.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其設立並在37號文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或以信托形式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部分地方外匯管理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