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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債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有效地借用外債,促進經濟建設,保證外債規模適度,資金投向合理,註重經濟效益,按時償還債務,維護國家信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債,是指由本省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以外國貨幣承擔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債務:

(壹)由國家有關部、委、金融機構轉貸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境外發行債券)、買方信貸;

(二)省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境外(包括境內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籌措的國際商業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

(三)省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以非借款方式產生的國際融資性租賃、延期付款、以現匯償還的補償貿易。第三條 對外債按照統壹政策、統壹計劃和分工負責、加強協調的原則進行管理。

(壹)省計劃經濟委員會是全省外債籌借、使用和償還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外債導向,編制借用外債計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選擇和方案論證,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

(二)省財政廳負責對全省借用外債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分局負責對全省外債的統計監測和有關外匯管理事宜,及時測報外債信息。第四條 本省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按外債來源分工如下:

(壹)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管理外國政府貸款;

(二)省財政廳負責管理世界銀行貸款;

(三)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負責管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和境外發行債券;

(四)省計劃經濟委員會負責管理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貸款和其他來源的國外貸款。第五條 借用外債必須納入全省利用外資計劃,並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經批準。未列入計劃和未經批準,任何部門或單位壹律不得對外借債。第六條 外債資金的投向必須符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按照外債的類型,結合建設項目的特點進行安排:

(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主要用於農業、能源、交通、郵電、城市基礎設施、原材料工業以及重點發展行業的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

(二)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主要用於經濟效益好、自身有償債能力的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

(三)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只能用於流動資金周轉,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

不得使用外債資金直接進口生活消費品。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轉貸業務由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統壹辦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及在境外發行債券,由經批準可以辦理對外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第八條 借用中長期外債的審批程序:

(壹)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項目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其主管部門和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批,其中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查後轉報國家計劃委員會;項目建議書批準後,項目單位可以進行技術交流、意向性洽淡、引進設備的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但不得簽訂任何有約束力的協議或其他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單位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和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審核,並經科學評估,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查批準後,可作為對外正式簽訂借款合同的依據,其中限額以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審查後轉報國家計劃委員會。

(三)借款合同和采購合同的簽訂:借款合同由項目單位與對外借款的金融機構或轉貸機構簽訂;采購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對外業務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機電設備進口審查部門的批件,組織簽訂;談判結果與原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重大出入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復審後再對外簽約。第九條 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

(壹)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分局對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

(二)國家下達給本省的地方短期國際商業貸款額度,原則上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對外籌措;國家各專業銀行省分行經批準也可以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

(三)金融機構每年年末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分局作出短期外債借還及效益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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