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限: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壹般欺詐:
壹般詐騙和盜竊是壹樣的。對於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犯罪的認定: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還有壹些人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這還是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
以及避免因虧損而負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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