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銀行和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拆分方式逃避額度監管,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九條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下按照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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