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教產品:
音頻、視頻、線下培訓,主要受眾為金融市場投資者,包括證券、期貨、外匯、固定類理財等投資者,目前投教市場輸出的產品主要針對證券市場投資者,產品的定位主要為實戰經驗及策略類。
故今後在投教市場上,必定會分流出兩種產品模式,即以市場為導向的實戰類產品以及以政策為導向的基礎類產品。兩種產品在風險等級、運營模式、盈利特點、政策監管等諸多方面會有著不同走向。風險有以下幾種。
1.資質風險
投教平臺設計眾多領域,包括互聯網平臺、用戶信息采集、投教產品的制作發行、網絡直播、教育培訓等,在正式運營前需要取得相關資質牌照方可展業。如果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冒然展業,可能會導致相關主管部門責停、罰沒、吊銷。
2.產品風險
投教產品的風險來源於制作人的資質問題,產品輸出方須取得與投教產品相關的從業資質,此外產品的內容上須嚴格與投顧進行切割,嚴禁變相提供任何具體的操作指導和建議。產品的制作出版發行及網絡直播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備案,遵守網絡文化產品的傳播規則。對於投教產品內容質量上須保證與宣傳描述壹致,觀點、經驗、策略類的內容制作上須提供合理依據或者來源,確保內容的價值性和客觀性。
3.模式風險
不同的投教模式所引發的法律風險不壹,在涉及頂層的商業模式時,須系統考量不同模式的最大利弊。嚴禁從事詐騙及非法經營活動,根據自身資源要素選擇最適合自身的運營,筆者根據接觸到的運營方情況,總結了壹***分為六種商業模式:第壹種為純粹平臺模式,只為投教產品供給方與受教方提供媒介平臺和結算系統服務;第二種為半平臺半產品模式,該模式為運營方打造居間平臺+產品輸出模式;第三種為掛靠模式,即運營團隊整體掛靠或者承包有資質的投教平臺,作為代運營模式;第四種為入駐合作模式,即運營團隊物色講師與各投教平臺簽訂入駐合作協議,向平臺輸出產品,平臺進行代銷;第五種為純粹代銷分銷模式,即運營團隊不產出任何投教產品,只為產品方進行代銷分銷;第六種為自有終端模式,即運營方往往為券商、期貨公司或者其他大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自帶優質講師,繼而開發投教終端平臺直接向投資者兜售。每種模式都會面臨風險,當然我們也關註到由於資質的問題,壹些團隊往往會選擇代理、代運營、承包、外包、代銷等,這也是基於資質牌照的考量。
4.政策風險
由於民辦盈利性投教機構屬於新興行業,可能存在著監管的滯後性,現階段監管層面的態度盡管比較模糊,不代表今後的監管走向。正如此前的諸多場外金融衍生品經營壹樣,寬松的經營環境跟高壓的打擊態勢的轉化只是時間問題。所以經營者在展業過程中,盡量做到合規展業,避免簡單粗暴的展業,隨時關註監管層的監管政策,不斷根據監管政策修正產品和運營模式。
5.銷售風險
筆者曾在寫過壹篇名為《投教+投顧模式合規性法律分析》的文章中曾對金融產品的風險源作出預判,百分之八十的客訴源是由於前端營銷不合規產生的,這也正是狠抓前端銷售合規的重點所在。特別在投教行業,考慮到課程的出貨率和產品價位線,可能有的投教運營在銷售上人為設置了壹些營銷噱頭,包括各種誘導誤導、誇大隱瞞、欺詐等,甚至采用類投顧的銷售模式,再次不壹壹列舉。該風險很可能演變成詐騙或者其他金融類犯罪,不得不防。
6.招商風險
在壹些不產出內容的投教平臺往往采用招商模式,將產品制作交由合作機構完成。或者是壹些沒有銷售資源的投教平臺,采用招商模式,由合作機構進行代銷。由此必然產生合作分工展業。由於引進的合作機構可能壹切以銷量業績為導向,忽視了合規及風控的重要性,往往在制作或者銷售中,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而這些平臺往往事中無法監管,即便有的平臺會對合作機構進行全程合規監控,那也無法防控全鏈風險。故引進不合格的機構,往往會產生諸多風險,譬如產品制作、銷售、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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