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業務落實展業三原則,不是法規的要求,是外匯自律機制的要求是錯誤的。
壹、解析
銀行要切實履行“展業三原則”,守法合規地辦理外匯業務,繼續推動自律機制的建設。銀行要加強外匯政策和外匯業務的宣傳,加強與重點企業的溝通交流,引導企業規範經營。
二、銀行外匯業務簡介
銀行外匯業務包括對公外匯存款和外幣儲蓄存款。對公外匯存款是指銀行吸收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駐華機構和境外機構外匯資金的業務。其中:銀行吸收境外機構的外匯資金應納入外債管理。
業務範圍界定:
壹、外匯存款
外幣儲蓄存款:銀行吸收自然人外匯資金的業務。外匯存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二、外匯貸款
外匯貸款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
境內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中國國籍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內外匯貸款的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境外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外機構和我國在境外註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外匯貸款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審批。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
銀行發放境內、外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三、外匯匯款
是指銀行利用結算工具將客戶的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的帳戶或解付匯入的外匯資金。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四、外幣兌換
是指銀行和銀行設立的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自然人、駐華機構在非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
此項業務中“外幣”包括外幣現鈔、現匯存款、外幣支票、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以人民幣匯價套算的兩種外幣的兌換應視為兩次外幣兌換。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守非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