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第六條 銀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金融業務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
(四)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第十二條 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銀行總行及申請機構的上級分支行應具備完善的結售匯業務管理制度,即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最近壹次為B級以上。
(二)銀行分支機構應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備案手續:
1.銀行分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持《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附1)壹式兩份,總行及上級分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並按照第九條(壹)、(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2.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持《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壹式兩份,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總行及上級分支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其中,下轄機構可以由支行集中辦理備案手續,但只能在下轄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辦理。
3.外匯局分支局收到銀行內容齊全的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材料後,在《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上加蓋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專用章予以確認,並將其中的壹份備案表退還銀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