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6月36日通過,自2007年6月36日起施行。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或者配合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調查職責範圍內的可疑交易,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反洗錢相關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