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委94號05號文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認定記賬匯率為市場匯率。關於市場匯率的表述,可以理解為任何金融機構的外幣交易價格,現金與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金之間也存在價格差異。
因此,外幣兌換成人民幣的匯率應確定為即期外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即中間價。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144號文件《關於匯率並軌後合資企業間匯率折算的意見》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買賣現匯中間價是外匯的唯壹折算和記賬標準。